4.開曼公司的清算方式
開曼公司的清算方式有三種,分別是無需經法院干預的自愿清算、經法院監督的自愿清算和法院命令的強制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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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需經法院干預的自愿清算
開曼公司可在以下情況中進行無需經法院干預的自愿清算:
(a)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存續期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發生應解散的事由,而且公司已經通過股東決議要求公司自愿清算的;
(b)公司已經通過特別決議(75%以上股權份額)要求公司自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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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這是最自由的清算形式,純粹是公司內部事務,沒有法院干預等外部因素。只要符合公司章程通過股東決議或通過特別決議,就可以進行自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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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自愿清算公司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任何安排,如果公司經特別決議同意,則應當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如果占債權人總數75%以上并持有債權份額75%以上的債權人同意同樣也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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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法院監督的自愿清算
自愿清算根據情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上述的無需經法院干預的自愿清算,另一種則是經法院監督的自愿清算。
針對經法院監督的自愿清算,通常是在以下情況:
(a)在無需經法院干預的自愿清算程序中,如董事未在28天內簽署聲明書,自愿清算人須向法院申請監督;
(b)即使有此聲明,清算人、債權人或股東提出申請,法院認為可使破產更高效、具有經濟效益或令解決速度加快,清算也必須在法院監督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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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看得出,無需法院介入的自愿清算在上述情況中,可以轉變為經由法院監督的自愿清算,而且法院監督下的自愿清算可以全部或部分在法院監督下進行,主要取決于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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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命令的強制性清算
在以下情況中,開曼公司可以交由法院強制進行清算:
(a)公司通過特別決議要求法院清算公司;
(b)公司自成立一年內未開始營業,或停止營業滿一年;
(c)公司不具備償還能力;
(d)法院認為,根據公正和平衡原則,公司應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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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出的公司清算申請必須以請求書的形式,請求書可以由公司或者一個或多個投資者或債權人,又或者全部或一部分上述的人員共同或單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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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公司法》高度重視第105條"法院可考慮投資者或債權人的意愿"中的規定: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法院可指示召集、召開和舉行投資者或債權人會議,方式由法院決定,以了解投資者或債權人的意愿,并充分考慮到每個投資者根據公司章程所持有的表決權數目或每個債權人的債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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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實質法的推進,越來越多的開曼公司在關閉清算,因此,企業者一定要了解開曼公司的清算方式,一旦公司發生清算,也要選擇合適的清算方式,避免造成更多損失。同時也提醒大家,注冊開曼公司后需要用心經營,這樣才能避免因破產清算等帶來的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