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盧森堡投資基金類型
盧森堡投資基金主要分為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和另類投資基金(AIF,AlternativeInvestment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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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
UCITS第一部分,符合該法令規(guī)范的投資基金可持“歐洲護照”,在歐盟各地自由營銷。也就是說,基金一旦在某一歐盟國家成立,就能在歐盟全部成員國銷售。這一方面節(jié)省成本、縮短上市時間,另一方面也使得資產(chǎn)管理公司在歐洲大陸的經(jīng)銷能力大大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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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另類投資基金(AIF)
非UCITS基金被列為另類投資基金,在盧森堡設立另類投資基金可以采用下列投資工具:
①?UCITS第二部分
其規(guī)定項下的投資機構需在每一個目標市場所在成員國審批,需盧森堡金融監(jiān)管委員會CSSF審批后方可發(fā)行相應基金,可面向公眾出售,它不能獲得“歐洲護照”但它的可投資的資產(chǎn)類型、可采用的投資策略、風險分散規(guī)定等方面的靈活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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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專業(yè)投資基金(SIF)
是一種對資深投資者特別具有吸引力的工具。SIF法律允許基金迅速投入到所有現(xiàn)有資產(chǎn)市場,而且風險分散的限制也比較靈活,操作靈活,面對機構投資者、專業(yè)投資者或投資額達125萬歐元以上的投資者。它可通過資本、債務和隱蔽性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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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風險資本投資公司(SICAR)
風險資本投資公司,是專為私募股權和風險資本投資設計的受監(jiān)管、財政效率高的結構。無投資多元化規(guī)則,無貸款或杠桿限制,最低股本為100萬歐元,公司以債務或資產(chǎn)形式進行風險投資,投資不必上市,由CSSF審批并受其監(jiān)管,其資產(chǎn)必須托管于某一盧森堡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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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家族資產(chǎn)管理公司(SPF)
面向私人財產(chǎn)管理,并不要求股東之間存在家族關系。可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形式設立,適用于普通公司法,注冊不需事先審批。SPF投資范圍可包括股份、基金、期貨券和結構性金融產(chǎn)品等,但不得直接進行房地產(chǎn)投資、提供貸款或涉及其他公司管理,通常不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yè)活動,其股份不得公開發(f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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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盧森堡控股公司(SOPARFI)
SOPARFI為盧森堡特有控股公司, 除控股或業(yè)務,還可從事其他工商活動,如貸款(同一集團內(nèi))、房地產(chǎn)、 專利開發(fā)管理。它按一般商業(yè)注冊進行,其章程中擬定的工商活動需取得相應的營業(yè)執(zhí)照。
SOPARFI主要優(yōu)勢在可享受盧森堡與外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享受由歐盟母子公司稅收優(yōu)惠指令的有關優(yōu)惠,如滿足條件的話對于其子公司獲得的分紅收入可免預扣稅。它既可以與其他基金結構一起使用,也可以單獨作為控股或融資工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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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保留型另類投資基金(RAIF)
RAIF區(qū)別于SIF和SICAR等受監(jiān)管基金,RAIF在發(fā)行前無須經(jīng)CSSF事先審批,這使得新基金可以迅速設立并進入市場。其次,RAIF不受CSSF直接監(jiān)管,而是僅由其任命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間接監(jiān)管。因此,RAIF架構不僅能為投資者提供保障,同時還能讓基金管理人擴大其基金產(chǎn)品的銷售市場。此外,RAIF架構可以受益于歐盟護照制度,享有傘型基金架構優(yōu)勢,并且適用富有吸引力的稅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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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投資基金的法律形式
(1)普通合同基金(FCP,非公司形式,由特別的管理公司管理);
(2)浮動股本投資公司(SICAV);
(3)固定股本投資公司(SICAF)。
后兩者以投資公司(一般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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