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冊名稱選擇相關事宜
1.企業名稱構成:深圳(市)商號(商號)。
組織形式;
2.所選名稱不得與其他公司名稱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3.不得與變更名稱不滿1年的其他企業的原名稱相同;
4.不得與被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5.標題為“粵”的公司必須符合《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6.企業名稱中帶有“中國”、“中國”、“中國”、“國家”、“國際”等字樣,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等字樣,或者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必須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7.企業名稱不能包含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8.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
9.企業名稱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
10.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暗示超出其經營范圍的任何業務;
1、名稱還必須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