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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經營的商品的種類、品種和服務項目,反映企業經營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的方向,是企業經營活動的法律邊界,反映企業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這從法律上規定了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范圍。經營范圍一經核準登記,企業即擁有該范圍內的權利和能力。同時,企業承擔不超范圍經營的義務。一旦超過,不僅會受到法律保護,還會受到懲罰。企業核定的經營范圍是區分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
稅務機關通常根據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確認企業的經營類型和經營模式,并進行納稅評估,確定企業應繳納的稅種、項目、稅率和征收方式。企業今后開具的發票種類也要根據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結果進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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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企業往往有超出經營范圍的交易,如出租多余的房地產和租賃業務;例如,企業將剩余資金借給其他國家,收取利息,并提供貸款服務。這些超出業務范圍的交易還需要開票嗎?
營改增后,答案很明確。作為一般納稅人,必須開具自己的增值稅發票。然而,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比如企業在計費系統中可能沒有這個收款項目和收款率,所以不能直接下發。企業在咨詢稅務機關時,要求先增加經營范圍,再增加相應的增值稅項目和稅率。我們的觀點是,完全一刀切的方法是錯誤的:
首先,稅法中從來沒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增加經營范圍。只要業務實際發生,且與協議和資金流一致,就應該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
其次,如果計費系統沒有這個項目,應該向稅務機關申請開通,稅務機關根據兩類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種情況,企業未來長期從事此類經營活動,應先增加經營范圍,再重新增加納稅評估內容;
第二種情況,企業偶然從事某些經營活動,如借款收取利息,這不是主營業務,也不是長期業務。所以不需要增加業務范圍,只需要直接申請增加計費項目和收款率即可。稅務機關不能以經營范圍為由拒絕企業的合理要求。對此,不少地方稅務機關作出了規定,典型的有:“在經營范圍外有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范圍,工商部門拒絕變更營業執照范圍的,納稅人可以自行核發”。意思相當明確。營業執照雖然是納稅和開票的參考,但畢竟是兩碼事,稅務機關和企業也要以真實業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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